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you) 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社會(hui) 主義(yi) 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內(nei) ,一切單位和個(ge) 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zhuan) 業(ye) 人員管理與(yu) 群眾(zhong) 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ye) 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積極推行環境衛生用工製度的改革,並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chuan) ,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養(yang) 成良好的衛生習(xi) 慣。一切單位和個(ge) 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務。
第七條 國家鼓勵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八條 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ge) 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條 城市中的建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對外開放城市、風景旅遊城市和有條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結合本地具體(ti) 情況,製定嚴(yan) 於(yu) 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建製鎮可以參照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執行。
第十條 一切單位和個(ge) 人都應當保持建築物的整潔、美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lin) 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閉陽台必須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guan) 規定。
第十一條 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當內(nei) 容健康、外型美觀,並定期維修、油飾或者拆除。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guan) 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yu) 周圍環境相協調,並維護和保持設施完好、整潔。
第十三條 主要街道兩(liang) 側(ce) 的建築物前,應當根據需要與(yu) 可能,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牆、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wei) 分界。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都不得在街道兩(liang) 側(ce) 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liang) 側(ce) 和公共場地臨(lin) 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guan) 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在市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貨運車輛運輸的液體(ti) 、散裝貨物,應當密封、包紮、覆蓋,避免泄漏、遺撒。
第十六條 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的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渣土應當及時清運;臨(lin) 街工地應當設置護欄或者圍布遮擋;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並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第十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ge) 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xie) 、刻畫。單位和個(ge) 人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chuan) 品等,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guan) 部門批準。
第三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建設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第二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等特定地區的需要,製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並按照規定的標準,建設、改造或者支持有關(guan) 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
第二十一條 多層和高層建築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貯存設施,並修建清運車輛通道。城市街道兩(liang) 側(ce) 、居住區或者人流密集地區,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設施。
第二十二條 一切單位和個(ge) 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三條 按國家行政建製設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廣場和公共水域的環境衛生,由環境衛生專(zhuan) 業(ye) 單位負責。居住區、街巷等地方,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專(zhuan) 人清掃保潔。
第二十四條 飛機場、火車站、公共汽車始末站、港口、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體(ti) 育館(場)和公園等公共場所,由本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五條 機關(guan) 、團體(ti) 、部隊、企事業(ye) 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負責清掃保潔。
注:此文章來源於(yu) 網絡,僅(jin) 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