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合同訂立的基本原則


1.主體(ti) 平等原則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一方。任何民事主體(ti) 在法律人格上也是一律平等的,享有獨立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幹涉和控製。隻有合同當事人的人格平等,才能實現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當事人平等是商品經濟的必然前提和必然產(chan) 物,也是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對交易秩序和經濟秩序的基本要求。

2.合同自願(自由)原則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非法幹預。合同自願原則又叫合同自由原則,其意思就在於(yu) 締結合同、選擇合同方式、決(jue) 定合同內(nei) 容、變更和解釋合同的自願或自由。實行合同自願原則,並不排除國家對合同的適當限製。

3.權利義(yi) 務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規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guan) 係,製約濫用合同自願(自由)原則,要求形式的公平和實質的公平。合同的實質公平,是指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yi) 務必須大體(ti) 相當的對等。對於(yu) 顯失公平的“霸王合同”和不利對方權益的“格式合同”,當事人有權要求法院或仲裁機關(guan) 予以撤銷或變更。

4.誠實信用原則

又叫誠信原則,是民法、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則,它是指民事主體(ti) 在從(cong) 事包括合同行為(wei) 在內(nei) 的民事活動時,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履行自己的義(yi) 務,不得有欺詐行為(wei) 。該原則具有確定行為(wei) 規則、平衡利益衝(chong) 突、解釋法律和合同三大功能。

5.守法和維護社會(hui) 公益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hui) 公德,不得擾亂(luan) 社會(hui) 公共秩序,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它是社會(hui) 公共生活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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