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業(ye) 管理企業(ye) 接管物業(ye) 之後,可能會(hui) 由於(yu) 業(ye) 主的其他要求或環境的變化,導致合部分內(nei) 容不再符合實際,此時應由物業(ye) 管理企業(ye) 與(yu) 業(ye) 主委員會(hui) 商議,對委托服務合同的及時進行修改。
(1)物業(ye) 服務合同變更的特點。
①協商一致性。即合同的修改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並在原有合同基礎之上達成新的的協議。
②局部變更性。即委托服務合同的變更隻能是對原有合同內(nei) 容的局部修改和補充。
③相對消滅性。合同的變更必然意味著有新的內(nei) 容產(chan) 生,它的履行相應不能再按照原有合同進行,而應按變更後的權利和義(yi) 務關(guan) 係履行。
(2)物業(ye) 服務合同變更的要件。要構成委托管理合同的變更,還必須具有以下一些形式要件。
①已存在合同關(guan) 係基礎。合同的變更必須建立在已有合同基礎之上,否則就不可能發生變更問題。
②具有法律依據或當事人約定。物業(ye) 服務合同的變更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產(chan) 生,也可通過當事人雙方協商產(chan) 生。
③具備法定形式合同的變更。應當從(cong) 形式和實質上符合法律規定。
④非實質性條款發生變化。非實質性條款是指不會(hui) 導致原合同關(guan) 係破滅和新合同關(guan) 係產(chan) 生的合同條款,即除合同標的之外的其他條款。
(3)物業(ye) 服務合同變更的效力。
物業(ye) 服務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就合同變更的內(nei) 容做出明確的規定,若變更內(nei) 容不明確,則從(cong) 法律上可推定為(wei) 未變更。委托服務合同一旦發生變化,當事人就應當按照變更後的內(nei) 容履行合同,任何一方違反變更後的合同內(nei) 容都將構成違約。如果合同的變更對一方當事人造成了損害,則另一方當事人應付相應的賠償(chang)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