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濾筒除塵器的定義(yi) 、類型和型號規格、安裝方式、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包裝、運輸、儲(chu) 存等。
本標準適合用於(yu) 以合成纖維無紡濾料、紙質濾料,及以合成纖維無紡濾料、紙質濾料為(wei) 基材為(wei) 覆膜濾料製成的過濾元件的濾筒式除塵器的設計和製造。
本標準不適用於(yu) 防爆型。
2. 包裝箱上的標誌和文字應用黑色油漆書(shu) 寫(xie) ,應保證不因曆史較久日曬雨淋而模糊不清,每個(ge) 包裝箱至少要有三麵塗標,箱內(nei) 散裝的零部件均應掛(塗)標簽,對於(yu) 采用裸裝和捆紮裝的除塵器或零部件,應以耐水、耐曬、不易脫落的材料塗標或另掛標簽,並牢固地寫(xie) (係)在除塵器或零部件上。
3.隨同除塵器供應的產(chan) 品說明書(shu) 、合格證、裝箱單等技術文件應裝入塑料袋,裝好封嚴(yan) 後固定在包裝箱內(nei) 指定的位置上,並在箱外壁注明“隨機文件在此”字樣。
4.除塵器或零部件應分類、平整存放在防雨、通風良好無腐蝕性氣體(ti) 的庫房內(nei) ,嚴(yan) 禁隨意擠壓,防止鏽蝕、變形、損壞和丟(diu) 失。
5、保修期
在用戶遵守產(chan) 品說明書(shu) 各項規定的條件下,濾料、濾筒和除塵器從(cong) 到達用戶指定場所之日起,12 個(ge) 月內(nei) 因製造質量而發生損壞或不能正常工作時,製造廠應免費更換或修理,如供需雙方另有協議時,在不低於(yu) 本標準規定的條件下,則按雙方協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