濾筒式除塵器國家標準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濾筒除塵器的定義(yi) 、類型和型號規格、安裝方式、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包裝、運輸、儲(chu) 存等。

本標準適合用於(yu) 以合成纖維無紡濾料、紙質濾料,及以合成纖維無紡濾料、紙質濾料為(wei) 基材為(wei) 覆膜濾料製成的過濾元件的濾筒式除塵器的設計和製造。

本標準不適用於(yu) 防爆型。

2. 包裝箱上的標誌和文字應用黑色油漆書(shu) 寫(xie) ,應保證不因曆史較久日曬雨淋而模糊不清,每個(ge) 包裝箱至少要有三麵塗標,箱內(nei) 散裝的零部件均應掛(塗)標簽,對於(yu) 采用裸裝和捆紮裝的除塵器或零部件,應以耐水、耐曬、不易脫落的材料塗標或另掛標簽,並牢固地寫(xie) (係)在除塵器或零部件上。

3.隨同除塵器供應的產(chan) 品說明書(shu) 、合格證、裝箱單等技術文件應裝入塑料袋,裝好封嚴(yan) 後固定在包裝箱內(nei) 指定的位置上,並在箱外壁注明“隨機文件在此”字樣。

4.除塵器或零部件應分類、平整存放在防雨、通風良好無腐蝕性氣體(ti) 的庫房內(nei) ,嚴(yan) 禁隨意擠壓,防止鏽蝕、變形、損壞和丟(diu) 失。

5、保修期

在用戶遵守產(chan) 品說明書(shu) 各項規定的條件下,濾料、濾筒和除塵器從(cong) 到達用戶指定場所之日起,12 個(ge) 月內(nei) 因製造質量而發生損壞或不能正常工作時,製造廠應免費更換或修理,如供需雙方另有協議時,在不低於(yu) 本標準規定的條件下,則按雙方協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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