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chan) 計劃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生產(chan) 技術部收到市場部的年、季、月銷售計劃後,應作好產(chan) 能分析,依據本公司的生產(chan) 能力和技術條件,合理安排年、季、月生產(chan) 計劃。
第二十二條 生產(chan) 技術部應於(yu) 每月28日依據市場部的月銷售預測計劃,在充分預測產(chan) 量及庫存量的基礎上編製下月生產(chan) 計劃,月生產(chan) 計劃經副總經理批準,並將生產(chan) 計劃指令下達給相關(guan) 責任部門和各車間。
第二十三條 月生產(chan) 計劃的製訂,必須與(yu) 生產(chan) 能力相適應,如超出生產(chan) 能力,應考慮適當應對措施的可能性,如遠低於(yu) 生產(chan) 能力,應及時向上級領導報告,以便作適當的對策與(yu) 決(jue) 策。
第二十四條 各車間根據已下達的月生產(chan) 計劃,製定本車間的周生產(chan) 計劃。周生產(chan) 計劃的製定,要與(yu) 各車間的生產(chan) 能力相適應,並根據工藝流程和各車間的生產(chan) 能力大小,合理考慮車間之間的生產(chan) 能力匹配與(yu) 銜接,並且滿足最終產(chan) 品交付的交期要求。
第二十五條 如在月份生產(chan) 計劃製定後,又接到新的合同或訂單,必須在當月落實,否則不能保證交期時,其數量增加後,不超出製定月度生產(chan) 計劃已預估的預測量時,則月度生產(chan) 計劃毋需調整;若其數量增加後超出製定月度生產(chan) 計劃已預估的預測量時,則月生產(chan) 計劃須調整。計劃的調整依其製定時審批權限與(yu) 程序審批,並及時通知到相關(guan) 部門。